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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中國政府網 | 轉載時間 | 2019-11-19 21:10:44 |
來源: | 中國政府網 | 時間: | 2019-11-19 21:10:44 |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務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即日起至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務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2022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6部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務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務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发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的
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
部門规章规定目录
序號 |
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规章规定 |
調整實施情況 |
1 |
《旅行社條例》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
在擴大中外合資旅行社開展出境旅遊業務試點中,支持在京設立並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遊業務。 |
允許在京設立的外商獨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業務(赴台灣地區除外)。 |
||
2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第二款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 20.電信公司: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
在北京市服務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務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務)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款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曆。 |
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且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曆的要求。 |
4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務活动的社会组织。 |
放寬外商捐資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准入。 |
5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娛樂場所,不設投資比例的限制。 |
6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第十條第二款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設投資比例的限制。 |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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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 35.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制作業務。 |
允許外商投資音像制品制作業務(限于在北京國家音樂産業基地、中國北京出版創意産業園區、北京國家數字出版基地內開展合作,中方應掌握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 |